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0年訴字第7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110年度訴字第735號上訴人即原告寶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方寶慶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 律師
高羅亘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國局稅間營業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3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審判長法官許麗華
法官張瑜鳳法官傅伊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方信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