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緝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緝字第8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仕憲選任辯護人郭釗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予補充附件「犯罪所得統計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亦同此意旨)。
二、查本院109年度訴緝字第80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未併予檢附附件「犯罪所得統計表」,顯係漏載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徐漢堂法官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