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壢交簡附民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63號原告 楊家慶 被告 詹力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壢交簡字第22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楊家慶於本院109年度壢交簡字第2275號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對被告詹力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家祥
法官陳昭仁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佑聖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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