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929號上訴人即原告 梁語耘 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思廷葉思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929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0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書記官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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