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21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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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2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217號原告 鄭再欽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北市裁催字第裁22-A1A165993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之規定載列被告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管理人)之姓名( 楊金樹 ),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一份。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之。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