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852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葉子寬 訴訟代理人 周政寬 被告千乂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周瑞慶人被告 林瑋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及第二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