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562號上訴人 洪秀琴
洪建順 洪錫熙 被上訴人 陳仁壽 法定代理人 陳林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因102年訴字第3562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肆仟玖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徐淑芬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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