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彰補字第21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向本院(彰化縣○○鎮○○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