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494號
上 訴 人 乙○○
(2樓)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柒佰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慶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