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小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彰小字第47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路○段○號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之1
訴訟代理人 乙○○
            之1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22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陸萬柒仟柒佰叁拾捌元,及其中
伍萬玖仟玖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前開利息總額百分
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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