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彰小字第20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37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450元,及其中新台幣7,838元自民國95
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4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
分之0.4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淑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