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彰小字第17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台北市○○區○○路○○號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弄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叁萬叁仟零柒拾陸元,及其中貳
萬玖仟玖佰叁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前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