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司調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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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司調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桂弘 等間代位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 林柳山 應就坐落彰化縣○
○鎮○○段○○○○號土地返還予相對人林桂弘等語。經查,
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庭調
解意願,迄均未回覆,顯難以期待相對人等實際到庭調解,
是本件堪認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
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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