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4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4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48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張芮瑄 即張 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拾壹萬柒仟叁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7月22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證一),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6萬元整(借款總額57萬元,其中一次動用為56萬元,透支額度為1萬元-最高不超過20萬元),此借款為一次撥貸56萬元,借款期間為93年7月22日至100年7月22日,利息以年利率8.88%固定計付,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付本息,現尚有510,037元未獲清償,且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7年11月7日止,爰本件清償日已屆至(即100年7月22日),應即清償全部款項,此債務人既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與違約金。
(二)債務人於民國93年7月22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同證一),向債權人聲請透支額度新臺幣1萬元(借款總額57萬元,其中一次動用為56萬元,透支額度為1萬元-最高不超過20萬元),此借款為透支額度循環動撥1萬元-最高不超過20萬元,借款期間為93年7月22日至100年7月22日,本行提供債務人最初額度為1萬元透支額度(該額度經轉換後之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已清償之借款金額且最高透支額度以20萬元為限),並約定利息每月結算一次滾入本金,按年利率百分之16.88計付,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付本息,現尚有65,935元未獲清償,且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9月13日止,爰本件清償日已屆至(即100年7月22日),應即清償全部款項,此債務人既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與違約金。
(三)債務人於民國92年10月22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證二),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借款期間為92年10月22日至97年10月22日,利息以年利率8.88%固定計付,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付本息,現尚有241,374元未獲清償,且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7年7月31日止,爰本件清償日已屆至(即97年10月22日),應即清償全部款項,此債務人既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與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貸款申請書影可證(原本如奉鈞院通508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56萬+1萬)、消費性貸款約定書(30萬)、帳務明細三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書記官孔秀蓮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448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芮瑄即張│自民國97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8.88%│││510037│雅惠│月8日起│││││元│││││├──┼───┼─────┼──────┼──────┼───────┤│002│新臺幣│張芮瑄即張│自民國96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6.88%│││65935│雅惠│月14日起│││││元│││││├──┼───┼─────┼──────┼──────┼───────┤│003│新臺幣│張芮瑄即張│自民國97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8.88%│││241374│雅惠│月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芮瑄即張│自民國97年1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10037│雅惠│月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張芮瑄即張│自民國96年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5935│雅惠│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張芮瑄即張│自民國97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1374│雅惠│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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