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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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5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5月1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5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252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及因贓物案件,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非字第3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0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繼之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17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各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598號裁定減刑(除恐嚇取財案件不得減刑外)後,其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嗣於98年5月18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80019051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了日為98年9月3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足稽。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5日內提出抗告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