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67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曾晉旺
曾煥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曾晉旺邀同債務人曾煥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84,866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曾晉旺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曾煥哲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2670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84,866元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年息2.275%001新臺幣184,866元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4%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84,866元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