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807號上訴人 吳咏欣 (即進益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賴東輝 被上訴人 張文龍 (兼 張漢坤 之承受訴訟人)
張邦栓 (兼張漢坤之承受訴訟人)
張曾素蓮 (即張漢坤之承受訴訟人)
張佩貞 (即張漢坤之承受訴訟人)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張淵源 (兼張漢坤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蔡 張秀琴 訴訟代理人 范碩光 被上訴人 鄭欽誠
鄭雅方
鄭辰威 鄭辰志 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鄭欽忠 被上訴人 魏兆祥
葉素華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0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婷玉
法官林晏如法官毛彥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書記官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