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16號原告進益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東輝 被告 魏兆祥
葉素華 張文龍
張邦栓 張漢坤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淵源 被告蔡 張秀琴 訴訟代理人 蔡仲文 被告 鄭欽忠
鄭欽誠 鄭雅方 鄭辰威 鄭辰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