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事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嫊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徐宗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