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小字第8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89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屈錫田

被告 陳志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556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9計算之利息,暨已到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1,827元、違約金新臺幣278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梁高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