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土地通行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奕群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土地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羅秀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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