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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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3號上訴人 李郭痛 以上上訴人與 王議章 等因101年度訴字第12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89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4,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