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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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郭國益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拾壹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訊問後,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為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毒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等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應有羈押、禁止接見及通信之必要,而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三款及同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之規定,予以執行羈押、禁止接見及通信在案。
二、被告甲○○經訊問後,本院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禁止接見及通信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法官楊萬益得抗告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呂坤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