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抗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票款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七○○號
抗告人乙○○
甲○○○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票款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一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原法院以其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所為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一三○○號裁定案由欄所載「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係「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顯然錯誤,乃裁定予以更正,經核於法洵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訴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來法官鄭玉山法官黃義豐法官沈方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