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附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附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誣告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台附字第一一三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丙○○
甲○○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更審判決(九十年度重附民更字第二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為有理由,撤銷原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乙○○因自訴被上訴人丙○○、甲○○誣告案件,不服原審法院維持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等均無罪之第二審刑事判決(九十年度重上更㈤字第八一號),提起上訴。茲刑事訴訟部分之判決,既經本院撤銷,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一併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增福
法官邵燕玲法官吳昆仁法官陳世雄法官惠光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