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馬簡字第10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曹廷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幸福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2日本院111年度馬簡字第105號第一審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萬8,33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偉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賴光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