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456號聲明人即繼承人己○○
戊○○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乙○○聲明人即繼承人丁○○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甲○○聲明人即繼承人丙○○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己○○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 蔡氏 寶蓮 之除戶戶籍謄本, 楊江 阿桃之出養戶籍謄本(需正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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