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37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乙○○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原告聲請對被告乙○○公示送達民國96年9月3日起訴狀繕本、本院96年10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96年12月10日下午2時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施月燿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