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20號原告玉京山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 律師被告皇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原告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工程合約書第8條、室內裝修設計工程委託合約書第5條第2項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