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9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本院95年度易字第1578號),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列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麗容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