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08號原告元慶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棟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委託銷售之房地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有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第15條可稽,而系爭委託銷售之房地產所在地法院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治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宗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