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84號
原   告  陳力旗
被   告  楊坤信
       楊坤原
       楊奉恩
       楊錦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判決將坐落高雄市
○○區○○街○巷○○號房屋予以分割或予以變賣,所得價金由兩
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46,020元【計算式:房屋課稅現值230,100
元×原告應有部分1/5=46,02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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