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319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319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陳文郁
       程秀萍
被   告  林君儒
       林永堂
       蔡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於民國104年1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林君儒、林永堂、蔡美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1,582元,
及按如附表編號1、2、3所示「餘欠本金」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被告林君儒、蔡美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6,791元,及按如
附表編號4、5、6所示「餘欠本金」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220元,由被告林君儒、林永堂、蔡美慧連帶
負擔其中之新臺幣878元,另由被告林君儒、蔡美慧連帶負擔新
臺幣1,342元。
本判決原告得假執行,但被告林君儒、蔡美慧如以新臺幣198,37
3元、被告林永堂如以新臺幣71,582元,為原告分供擔保後,各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林君儒前就讀「嶺東技術學院」期間,
向原告申辦如附表編號1、2、3所示3筆就學貸款,並邀同被
告林永堂、蔡美慧為連帶保證人,另於就讀「東海大學」期
間,向原告申辦如附表編號4、5、6所示另3筆就學貸款,並
邀同被告蔡美慧為連帶保證人。依約應於所申貸之該階段學
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若
未依約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利息則
按本借款利率加年利率1%計算,另約定如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應按上開遲延利率之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則
應按上開遲延利率之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被告嗣未依約
攤還本息,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3
年10月27日,尚欠如附表所示合計198,373元之餘欠本金未
償。為此,原告爰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連帶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申請
撥款通知書、利率資料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為證,核屬
相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
被告林君儒、林永堂、蔡美慧連帶給付71,582元,及按如附
表編號1、2、3所示「餘欠本金」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另
訴請被告林君儒、蔡美慧連帶給付126,791元,及按如附表
編號4、5、6所示「餘欠本金」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准被告得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220元(內含裁判費2,100元及公示
送達登報費1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命由被告
按主文第3項所示連帶負擔之。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
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
附表(單位新臺幣)
┌──┬────┬────┬───────┬────┬─────────┬───┬─────┐
│編號│撥款金額│餘欠本金│計息期間│週年利率│違約金│借款人│連帶保證人│
├──┼────┼────┼───────┼────┼─────────┼───┼─────┤
│1│26,063元│19,056元│自103年1月1日│1.83%│自103年3月2日起至│林君儒│林永堂│
││││起至103年10月││清償日止,其逾期在││蔡美慧│
││││26日止││6個月以內者,按左│││
│││├───────┼────┤列期間所示之週年利│││
││││自103年10月27│2.83%│率之百分之十,逾期│││
││││日起至清償日止││超過6個月以上者,│││
├──┼────┼────┼───────┼────┤其超過部分,按左列│││
│2│27,370元│27,370元│自103年1月1日│1.83%│期間所示週年利率之│││
││││起至103年10月││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
││││26日止││金。│││
│││├───────┼────┤│││
││││自103年10月27│2.83%││││
││││日起至清償日止│││││
├──┼────┼────┼───────┼────┤│││
│3│25,156元│25,156元│自103年1月1日│1.83%││││
││││起至103年10月│││││
││││26日止│││││
│││├───────┼────┤│││
││││自103年10月27│2.83%││││
││││日起至清償日止│││││
├──┼────┼────┼───────┼────┼─────────┼───┼─────┤
│4│38,561元│38,561元│自103年1月1日│1.83%│自103年3月2日起至│林君儒│蔡美慧│
││││起至103年10月││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26日止││6個月以內者,按左│││
│││├───────┼────┤列期間所示之週年利│││
││││自103年10月27│2.83%│率之百分之十,逾期│││
││││日起至清償日止││超過6個月以上者,│││
├──┼────┼────┼───────┼────┤其超過部分,按左│││
│5│44,569元│44,569元│自103年1月1日│1.83%│列期間所示週年利率│││
││││起至103年10月││之百分之二十計算違│││
││││26日止││約金。│││
│││├───────┼────┤│││
││││自103年10月27│2.83%││││
││││日起至清償日止│││││
├──┼────┼────┼───────┼────┤│││
│6│43,661元│43,661元│自103年1月1日│1.83%││││
││││起至103年10月│││││
││││26日止│││││
│││├───────┼────┤│││
││││自103年10月27│2.83%││││
││││日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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