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簡字第1324號
原 告 江朝宗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 律師
被 告 陳呂華 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3年11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柒拾陸萬零捌佰元及分別按附表所示
之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持有被告所簽發,由訴外人 盧鐘雄 背書,如附
表所示之支票8紙,詎屆期為付款之提示,竟以存款不足及
拒絕往來為由退票,迭經催討無果,為此,爰本於票據之法
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以:伊不認識原告江朝宗,係
訴外人盧鐘雄向伊借票,並言明各該支票到期日前會將現款
匯入,但盧鐘雄未履行,所以退票,盧鐘雄將支票用於何處
伊不知等語置辯。
三、法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其持有系爭支票,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8張為證,被
告對於系爭支票之真正不爭執,惟以上開情詞置辯。經查:
㈠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
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
責,票據法第13條、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支票乃文義證
券及無因證券,證券上之權利義務悉依證券上所載文句而決
定其效力,從而支票上權利,依支票文義而發生,與其基礎
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支票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
在為前提,故其原因關係不存在或無效時,執票人仍得依支
票文義行使其權利(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334號判例意旨
參照),此即為票據之文義性及無因性原則。準此,原則上
僅於票據債務人之直接前後手間,始得以原因關係作為拒絕
給付票款之抗辯,發票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前手所存抗辯
之事由,對抗執票人。本件被告雖辯稱盧鐘雄向伊借票,並
言明各該系爭支票到期日前會將現款匯入,但盧鐘雄未履行
,所以退票云云,足見原告與被告間並非直接前後手關係,
自不得以其與盧鐘雄間所存之抗辯事由對抗原告,是被告所
辯上情,不得據為拒絕給付本件票款之正當理由。
㈡次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
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
權;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
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
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
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
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44條、第85條第1項、第
96條第1項、第2項、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
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票款及分
別按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
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
許。
㈢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映君
附表:
┌─┬────┬────┬───┬───┬───┬───┐
│編│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提示日│
│號││(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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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C28│一百九十│陳呂華│萬泰商│103年│103年│
││3881│萬五千五│娟│業銀行│08月│08月│
││2│百元││三重分│01日│04日│
│││││行│││
├─┼────┼────┼───┼───┼───┼───┤
│2│AC28│三十八萬│同上│同上│103年│103年│
││3880│六千元│││07月│08月│
││3││││31日│04日│
││││││││
├─┼────┼────┼───┼───┼───┼───┤
│3│DA90│七十萬元│同上│遠東國│103年│103年│
││0251│││際商業│07月│07月│
││4│││銀行台│22日│24日│
│││││北南京│││
│││││東路分│││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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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AC28│一百八十│同上│萬泰商│103年│103年│
││3880│五萬四千││業銀行│07月│07月│
││6│元││三重分│15日│24日│
│││││行│││
├─┼────┼────┼───┼───┼───┼───┤
│5│DA90│五十萬元│同上│遠東國│103年│103年│
││0251│││際商業│07月│07月│
││3│││銀行臺│11日│24日│
│││││北南京│││
│││││東路分│││
│││││行│││
├─┼────┼────┼───┼───┼───┼───┤
│6│DA90│一百五十│同上│遠東國│103年│103年│
││0247│萬元││際商業│07月│07月│
││1│││銀行臺│15日│17日│
│││││北南京│││
│││││東路分│││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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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AC28│二百萬元│同上│萬泰商│103年│103年│
││3879│││業銀行│08月│08月│
││5│││三重分│12日│13日│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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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AC30│九十一萬│同上│同上│103年│103年│
││6697│五千三百│││08月│08月│
││9│元│││12日│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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