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七號
原告昭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素珍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上開聲請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救字第一七號裁定聲請駁回,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九十二年度抗字第十九號裁定抗告駁回而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二)花分院洋民為字第一二九二號函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仍未補正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廖建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蔡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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