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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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2月31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49號(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