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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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優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乙○○、甲○○因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吳幸娥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