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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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52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潘長生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