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調字第13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調字第1399號
聲 請 人  簡沛琦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王英傑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即原告於起訴狀第3頁事實理由欄第三點末記載原告
  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新臺幣10萬元及遲延利息,「並應於社
  區群組中公開表示道歉」,然原告於起訴狀「訴之聲明欄」
  只有記載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0萬元及遲延利息(即精神上
  損害賠償部分),並未記載請求被告道歉之部分。故原告應
  具狀補正說明起訴狀「訴之聲明欄」是否漏未記載請求被告
  「應於社區群組中公開表示道歉」?若係漏未記載,請補正
  提出載明所全部完整聲明之起訴狀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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