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466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王伯豪 相對人 林育先 相對人林 淑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育先、 林淑靜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㈠登記日期:民國100年7月28日。
㈡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㈢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㈣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㈤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
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㈥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0年7月26日。
㈦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㈧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㈨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㈩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
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5%之利息。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育先,債務額比例1分之1、林淑靜,債務額比例1分之1。
嗣相對人林育先邀同相對人林淑靜為連帶保證人,於100年8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1,740,069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到期日為120年8月12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逾期繳息,迭經催討無效,即應視同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貸放主檔資料及繳款記錄查詢單各1件(以上均影本)、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1份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區○○○段││263│建│2051.17│10000分之620││││││││││(林育先、林││││││││││淑靜各持分││││││││││10000分之31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臺中市太平區茶│鋼筋混凝土造4層│第一層37.93││全部││││寮段263地號│樓房│第二層23.34││(林育先│││93├───────┤│第三層37.78││、林淑靜││││臺中市太平區光││第四層37.93││各持分2││││興路1778南巷6││突出物11.49││分之1)││││弄7號││合計148.47│││├─┴──┴───────┴────────┴──────┴─────┴────┤│共同使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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