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瑞簡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瑞簡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瑞簡聲字第2號聲請人崴振印刷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原於民國90年8月7日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相對人異議後,經本院90年度瑞簡字第43號、93年度簡上字第62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額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額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本件營利事業登記查詢規費新台幣(下同)300元及郵寄存證信函費用420元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書記官江美琪計算書(單位:新臺幣)
一、關於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額:
項目金額備註㈠第一審部分:
支付命令聲請費45元聲請人預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961元聲請人預納
郵資515元聲請人預納合計3,521元㈡第二審部分:
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相對人預納
合計4,635元
二、聲請人應負擔金額:3521元×1/10=3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聲請人得向相對人等請求之金額為3,169元(即聲請人預納部分扣除聲請人應繳部分,計算式:3427元-352元=31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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