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家上易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家上易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上易字第18號上訴人 張哲雄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複代理人 吳宜展 律師被上訴人 王素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新台幣捌拾參萬零壹拾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捌拾參萬捌仟零壹拾柒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翁芳靜
法官宋富美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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