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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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10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28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