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上訴人財團法人私立中國文化大學法定代理人 張鏡湖 訴訟代理人 曾習賢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甲○○等間因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事件,上訴人於92年1月8日起訴請求移轉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所有權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為新台幣(下同)115,552,704元(其計算式為:69,6008元×3,320.48÷2=115,552,704元)(見原審卷(一)第9頁土地登記謄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5,528元。上訴人除已繳415,062元外(見原審卷(一)第4頁),尚餘740,466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2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
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鄭傑夫法官劉清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4年3月14日
書記官黃千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