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8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865號
原   告  賴明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84,2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