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小字第321號
原 告 新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麟文
訴訟代理人 陳昱廷
被 告 順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9年11月26日星期四下午2時0
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書記官張宏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小字第321號
原 告 新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麟文
訴訟代理人 陳昱廷
被 告 順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9年11月26日星期四下午2時0
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書記官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