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5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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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會員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八五號
原告丙○○
乙○○被告多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會員費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丙○○、乙○○各新台幣貳拾萬元,及均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告丙○○、乙○○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五日起陸續與被告簽立綠州懇丁國際渡假城之會員入會合約書。合約書內言明會員有使用園區之各項渡假休閒設施及住宿之權益,並保證於八十九年十月底前擇日啟用,否則會員可於二個月內申請無條件退還已收取之全額入會費用。原告等已各支付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以為於八十九年底即可享受此渡假城之休閒權益,奈此綠州園區卻一拖再拖,未能如期完工,且被告之財產也遭人假扣押、查封、營運早已停止。被告乃聲請原告退費,並寄發存證信函,經原告同意退費,是依照合約,被告應返還原告入會費及遲延利息。
三、證據:提出合約書三份、被告信函一份、存證信函一份、回條一份、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一份、戶籍謄本一份、退會同意書二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原告丙○○、乙○○於八十八年七月五日起陸續與被告簽立綠州懇丁國際渡假城之會員入會合約書,合約書內言明會員有使用園區之各項渡假休閒設施及住宿之權益,並保證於八十九年十月底前擇日啟用,如逾時,會員可於二個月內提出退會申請,被告則無條件退還已收取之全額入會費用,原告等已各支付二十萬元,惟被告未能如期完工,且被告之財產也遭人假扣押、查封。被告乃依約聲請原告退費,並寄發存證信函,經原告同意退費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合約書三份、被告信函一份、存證信函一份、回條一份、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一份、戶籍謄本一份、退會同意書二份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可聲明或陳述,原告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三、被告已同意原告退會,已如前述,從而,原告本於退會同意書及兩造合約書,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丙○○、乙○○各二十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九十年十月十六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黃蕙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蔡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