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簡字第48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豐簡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
年度偵字第124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
9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劉長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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