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簡字第39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狀固記載被告乙○○住居於「台中縣豐原市
○○路○○○巷○○號3樓」、被告丙○○住居於「台中縣豐原市
○○路○○○巷5之1號」,然經本院向該址送達訴訟文書,則
為寄存送達及無法送達,有送達証書及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
附卷可稽。茲被告之戶籍既設於「南投縣○○鄉○○村○鄰
○○路33之2號」,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存卷可查,被告住所
地係在南投縣○○鄉○○村○鄰○○路33之2號,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