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5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郁斌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9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郁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郁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並分別定應執行刑為2年8月、2年確定,嗣經接續執行有期徒刑
4年8月,現於監獄執行中,因受刑人於民國100年3月11日經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鄭裕一